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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职业院校基本工作规范
作者:清空发布时间:2016-10-09点击数:

 

山东省职业院校基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院校办学行为,提升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科学发展,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依法设立的中、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统称职业院校)。

第三条 职业院校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需要,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和职业教育规律,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二章  学校内部治理

第四条 职业院校贯彻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原则,以管理规范化为基本要求,以精细化、科学化为目标,建立完善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符合现代职业教育特点,涵盖人才培养全要素、全方位和全过程的学校管理制度体系。

第五条 依法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体现办学特色的学校章程,并作为办学基本遵循。学校章程制定和修改要履行规定的报备核准程序。

第六条 按照现代职业学校制度要求,建立学校、行业、企业、社区等共同参与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坚持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高等职业院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作用。民办院校采取国家规定或允许的法人治理模式。

第七条 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规模较大学校可以设置若干专业系(部),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不得借合作办学名义设立分校和校外办学点。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八条 职业院校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和专业岗位执业资格证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坚持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和完善体现职业教育办学和管理特点的绩效考核内部分配机制。

第九条 公办职业院校新进教职工,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实行公开招聘。高职院校可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执行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

民办职业院校应当依法自主聘任具有国家规定任职资格的教职员工,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民办职业院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十条 职业院校招聘教职工,应当坚持德才兼备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根据岗位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实行试用期制度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职业院校教师应当遵章守纪,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建立教师培养培训制度。重视实践操作能力培养,把“双师型”教师作为培养方向。

第十三条 实施专业兼职教师聘用制度,落实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公办院校教职工编制总额的20%可用于聘用专业兼职教师。专业兼职教师占比一般不超过30%

 

第四章  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 职业院校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六不准”“十严禁”“十公开”要求。按规定编制招生章程、制作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合法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性质、招生类别、招生人数、学历层次、学习年限、实习时间、资助政策、收费项目和标准、证书类别、颁发办法等信息。

职业院校招生广告(简章)按规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和备案。发布的招生广告(简章)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

第十五条 招收学历教育学生,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对核准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应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民办职业院校对学习时间1年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实行登记制度,并及时向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职业院校招生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

(二)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指名录取考生。

(三)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四)在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

(五)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六)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

(七)开展恶性生源竞争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

(八)通过中介机构代理招生和招生宣传;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九)超出省招生考试机构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发放录取通知书。

(十)通过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的区别进行欺诈招生。擅自招收任何形式的“预科生”。

(十一)向生源学校及其教师发放任何形式的招生奖、招生返还费等。

第十七条 高等职业院校应当按规定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学校招生,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除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成人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学校外,任何学校和单位均不得招收成人学历教育学生,也不得挂靠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和单位招生。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禁止以各种形式招收未通过成人高考的“超前生”“进修生”。

第二十条 举办继续教育的职业院校,要加强校外办学站点监管,不得与非独立法人单位和个人合作举办校外办学站点,不得下放招生权、办学权。

 

第五章  德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职业院校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民族精神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道德品行教育、民主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国防教育、民族团结教育等。结合行业标准、专业特点、岗位工作要求和职业资格标准等,开展职业精神、创新创业、职业生涯教育。

第二十二条 健全德育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育人工作机制,把德育渗透到学校工作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不断创新工作方式。保障德育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充分发挥学校党团和学生组织重要作用。建立学生社会实践基地,重视实践育人。

第二十四条 以思想政治课、德育课为主渠道、主阵地。充分利用校内外资源,寓德育于各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之中。教师实行一岗双责,既教书又育人。

第二十五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环境,营造平安、文明、和谐校园氛围,使校园成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地。

第二十六条 把德育工作实绩作为对部门及教职工考核、职务聘任、表彰奖励的重要内容,做好对德育课教学质量、其他课程德育渗透、班级德育、部门及教职工育人质量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七条 完善学生思想道德评价制度,加强德育过程评价管理,把学生品德评定情况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和评优评奖等的重要依据,发挥品德评定对学生成长成才的引导作用。

 

第六章  教学工作

第二十八条 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主动发展。

第二十九条 设立教学管理机构,制定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运行机制。高等职业院校应当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等相关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应当与高职院校、行业企业合作建立专业建设委员会和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立教学研究机构,加强教研科研工作。

第三十条 以产教融合为基本要求统筹专业教学工作。建立产业结构调整驱动专业改革、技术进步驱动课程改革、真实应用驱动教学改革机制,实行专业与产业、职业岗位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或省有关标准、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学校特点,科学制定、定期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规划、课程与教学标准。国家和省有标准的,执行国家或省定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要注重加强实践性教学,重视文化基础教育,加强公共基础课与专业课的融通衔接,保证学生可持续发展;实施贯通培养教育的,要一体化设计培养方案,分段实施。

第三十二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合理安排教学时间。全日制专业要保证每学年40周教学时间(含复习考试时间),三年总计为2800-3300学时。制定和执行教学检查、督导和事故认定制度。

第三十三条 建立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不断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运行机制,把学生的职业素养、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和创业能力作为衡量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与帮助,保证每个学生的成长和进步。

第三十五条 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双证书”或多证书制度。

第三十六条 规范教材管理制度。优先选用国家和省规划或统编教材。根据产业发展、培养目标和课程建设需要,可开发使用区域特色教材和校本教材。

第三十七条 举办成人教育的职业院校要加强对校外函授站和学习中心的管理,监控办学行为,定期检查评估,不断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校本部与函授站要统一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试和阅卷,实行教考分离。派遣本校专职教师担任函授站主讲教师的课程不得低于60%

 

第七章  实习实训工作

第三十八条 职业院校要建设满足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和生产性实习实训需要的稳定的校内外实习、实训、实践基地。

第三十九条 学生顶岗实习作为必修教学环节纳入人才培养方案,保证既有学习任务,又有生产任务。学生实习岗位与其所学专业面向岗位群要基本一致。原则上不安排一年级学生顶岗实习。不得以社会实践代替顶岗实习。

第四十条 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安全防护条件完备,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企事业单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签订三方顶岗实习协议。

第四十一条 顶岗实习时间,三年制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生累计不超过6个月,五年制高职学生累计不超过12个月;顶岗实习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顶岗实习安排须严格遵守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进度,不得打破既定教学计划安排临时性顶岗实习。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与实习单位应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计划,共同组织管理。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实习日志制度、定期检查和信息通报制度。

第四十三条 结合顶岗实习特点和内容,与实习单位共同做好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开展企业文化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

第四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为学生投保与其实习岗位相对应的实习责任保险,覆盖实习活动全过程。保险经费从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中等职业学校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的,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严禁向学生收取保险费用。

第四十五条 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通过签订顶岗实习协议约定学生实习报酬的形式、内容和标准,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实习报酬提成和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国内相关单位顶岗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直接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在境外相关企业顶岗实习,必须通过与学校签订协议的合法机构组织、安排和管理,并避免前往自然灾害、政局动荡或战乱地区、传染病疫区开展实习;学生参加境外实习要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实习内容不涉足敏感领域。

 

第八章  学生工作

第四十八条 职业院校要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个体差异。健全学生学习管理制度,做好日常行为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建立科学的学籍管理制度。不得借“对口本科”“对口专科”“实践考核本科”“专本套读”等名义,为学生虚假注册一年制成人中专、职业中专和其他类型中专学籍。不得“空挂学籍”。

第五十条 认真做好学生课堂学习、成绩考核、实习实训、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以及毕业、结业、肄业等各项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规定配备班主任或辅导员。

第五十一条 完善学生奖惩制度,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和复议等工作制度。建立家庭生活困难学生救助制度,帮助家庭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十二条 建立学生自治组织,健全学生自我管理制度。加强对社团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保障学生活动基本经费。

第五十三条 保障学生选择服务项目和服务商的权利,不得违反学生意愿向学生强行提供收费服务项目。

 

第九章  评价工作

第五十四条 职业院校实行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五条 建立以职业道德、专业经验、技能水平、教学实绩、科研能力、社会服务能力等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标准,充分发挥评价标准对教师职业发展的导向作用。

第五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涵盖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水平、技能水平、实践能力、艺术欣赏与表现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身心健康水平等主要内容的综合性素质评价标准,作为鞭策学生进步和学生毕业、升学、就业的基本或基本参考依据;按规定做好学业水平考试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高等职业院校要建立以道德修养、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为核心的学生过程性、综合性评价标准,依据标准构建科学、有效的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评价体系对学生综合素质发展和职业能力提升的导向激励作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学生毕业标准的基本依据。

 

第十章  就业创业服务工作

第五十八条 职业院校要坚持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建立就业创业管理制度,加强学生职业指导,做好就业创业教育及服务工作。

第五十九条 积极开拓就业渠道,培育学生多元化就业观念,引导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落实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后续升学和就业服务等政策。做好少数民族毕业生以及家庭困难毕业生等各类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帮扶援助工作。定期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

第六十条 学校不得以扣发或缓发毕业证书、学生档案为手段,迫使学生上交就业协议。

 

第十一章  后勤与资产管理

第六十一条 职业院校要做好校园总体规划,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满足发展要求,体现职教特色。按规划进行校舍建设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动校舍结构和用途,不得随意改建、扩建、拆除、出租、出借校舍。加强校园管理,建设安全、整洁、文明、优美、和谐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六十二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做到采购行为规范透明,采购程序科学严谨。

第六十三条 健全设施设备及大宗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确保完好率、使用率。

第六十四条 加强资产档案管理。健全相关制度,规范资产购入、登记、使用、折旧和报废等工作环节,明确管理责任,做到档案资料完整、数据准确、绘图规范。

第六十五条 完善后勤服务管理机制,促进后勤服务社会化,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十六条 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做到规范收费和财务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工作。

第六十七条 严格执行收费物价部门审批制度和公示制度。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和违规制定收费标准。学校收取学费之后,不得再向学生另外收取实验、论文辅导、毕业论文答辩等费用。

第六十八条 规范对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健全资助体系和监管机制,防范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二章  安全稳定工作

第六十九条 职业院校要按规定设立安全稳定工作机构,全面开展安全稳定工作。制定日常安全管理、安全事故预防、各类突发情况应急预案等安全稳定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稳定责任制。建立并实施安全、卫生等持证上岗制度。建立校园安全联防制度和安全稳定工作协调机制。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第七十条 保证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学设备、道路、交通工具等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定期检查,消除隐患。

第七十一条 加强学生法制、安全、卫生防疫等教育,开展逃生避险、救护演练、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学生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卫生意识。

第七十二条 切实保障校内外活动安全。组织大型活动按要求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审批,加强安全防范,杜绝发生危险事故。加强学生实验、实习、实训的安全管理。按规定防控学校体育运动风险。

第七十三条 加强校园网络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防止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活动的发生,杜绝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信息现象。

第七十四条 完善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制定突发性、群体性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按照要求开展卫生监督工作,确保学生食堂、宿舍、教室和其他生活、教学场所环境和教学工作符合卫生要求。加强学生健康教育,定期检测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范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规范自2016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2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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