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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泰安校区校园网网络系统保密管理规定
作者:发布时间:2015-12-25点击数:

 


 

关于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泰安校区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科室:

因工作需要,现成立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泰安校区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长:魏玉 

常务副组长:范维湘 

副组长:杨富厚 白珣 位思清 陈成云 王德清

  员:校区全体中层人员

 

 

中共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泰安校区管理委员会

20151130日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泰安校区校园网网络系统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网与国际互联网网络系统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国家保密局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的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校进入计算机校园网与国际互联网网络系统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用户),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校区各部门上网用户必须实名申请和获取IP地址,实名申请和获取账号后,方可上网。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泄露国家秘密。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七条  校区各部门,其重要文件、数据欲存入计算机者必须有严格的保密措施,否则,存放重要资料的计算机不能连网。

第八条  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上网发布信息,按照“发布申请-领导审批-网上公布”的流程进行,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科技成果、教学成果、学校重大改革举措等信息,若需在网上发布,必须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九条  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第十条  用户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一条 设专人负责校区接入网络的保密管理工作,定期开展保密教育,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上网信息的安全,负责校区网络的安全防护工作,自觉接受校区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校园网管理机构的检查。

第十二条  各联网用户,应当接受并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的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利用校园网络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及时发现、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三条  各联网用户,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向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区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15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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